焊接设备

胆大包天,非法切割废油罐致8级伤残,层层

发布时间:2023/5/27 13: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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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5日,骆某与龙某口头约定,由龙某负责完成某废弃加油站内旧设备的切割项目(切割废铁、废设备、废油罐等),双方按量计算费用,单价为元/吨。

此后,龙某找到包括卢某在内的共7人具体负责切割工作,并提供设备、辅材以及负担伙食费,双方约定按量计算费用,单价为元/吨。

年8月19日下午17时左右,卢某在切割废弃油罐上的油盖时被火花烧伤,鉴定为8级伤残。

年11月11日,卢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某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23元。经一审法院调解,龙某应支付卢某赔偿款项7万元。

由于一直没收到7万元,卢某认为,骆某将旧设备切割项目包给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龙某,应对卢某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提起本案诉讼。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各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的问题。

对各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如何确认的问题。

从本案现已查明事实来看,各方当事人对卢某在油罐设备切割过程中受伤的事实无异议。

本案中,骆某将废弃加油站内旧设备的切割项目(切割废铁、废设备、废油罐等)工作交予龙某负责,龙某为完成其与骆某约定的油罐设备切割工作,租用机械设备并雇请包括卢某在内的7人。

因此,原审判决认定骆某与龙某之间属承揽关系,龙某与卢某之间属雇佣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各方当事人对于卢某在油罐设备切割工作过程中受伤的责任如何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因此,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目录中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的规定,可认定卢某从事的油罐设备切割工作属于特种作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本案中,骆某将油罐设备切割工作交与龙某施工,而龙某并不能单独完成,其需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作业,但骆某未对龙某及其施工人员是否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进行审查。因此,骆某存在选任的过失。

同理,龙某及其雇佣的工人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却违规承揽油罐设备切割工作,致案涉事故的发生,同样存在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因卢某与龙某就案涉事故的发生经一审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属自行处分权利,故本院对该部分不作论述。

卢某主张骆某作为定作人选任过失的赔偿责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同。

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认定由骆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故骆某应承担.56元(.78×20%)的赔偿责任,因骆某已支付给卢某的元应在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内依法予以核减,即骆某还应给付卢某赔偿款.56元。

判决骆某十日内向卢某支付赔偿款.56元。

案例点评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要切实的落到实处,本案就又是一个血的教训,两位分包的赔了几万元,如果有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就该坐牢了。而卢某本人,8级伤残,还损失惨重。如果要追究源头,还在于废旧加油站的拥有方。

赚钱不能忘了安全,尤其是针对易燃易爆的物品,不要说那种油罐,甚至切割一个空油桶都可能导致爆炸。因此切割作业必须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世界知名的杜邦公司在安全方面就做的很好,他们坚信:一切事故都是可预防的。要将风险关进笼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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