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焊接设备 >> 焊接设备介绍 >> 压力管道元件许可证,工厂化预制管段生产制
生产工厂化预制管段的企业,须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元件许可证——工厂化预制管段生产制造许可证资质。
办理条件如下:
1人员
1.1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1)制造单位应当配备设计、材料、工艺、焊接、热处理(需要时)、无损检测、耐压试验、理化检验、检验与试验、设备管理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制造单位的设计、工艺、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相关产品制造工作经历。
1.2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1.3无损检测人员
制造单位配备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Ⅱ级人员不少于2人。
1.4理化检验人员
制造单位配备具有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分析能力的理化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
1.5焊工
制造单位焊工不少于2人。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焊工不少于6人。
2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自动埋弧焊机至少1台、氩弧焊机或者CO2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2台、弯管机至少1台、热处理炉至少1台、电加热器不少于2台(套)。
3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3.1理化检验仪器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化学成分分析装置或者定量光谱分析仪,便携式硬度计不少于2台。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还应当具有材料试验机。
3.2无损检测仪器
工厂化预制管段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射线检测仪器不少于2台,超声检测仪器不少于2台。
3.3零部件及产品性能检测仪器
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制造单位应当具有阀门性能调试与检测仪器。
4设计能力
1)制造单位应当设置产品设计部门,配备设计人员不少于3人。设计人员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相应设计能力,掌握所制造产品的标准技术要求、产品结构和强度安全性能要求,能够进行强度校核等工作。
2)组合装置制造单位不具备设计能力时,可以委托有相应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5换证业绩
制造单位在许可周期内应当有持证级别产品的制造业绩,并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制造监督检验。许可周期内无产品制造业绩时,按照首次申请取证或者增项处理。
申请本规则3.6.3.2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制造单位,许可周期内持证级别产品的每个品种(产品)的生产业绩不少于5批,并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制造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生产制造许可证资质办理代办服务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台湾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